1.公园的营业税

公园的营业税

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

《营业税税目注释(试行稿)》(国税发[1993]149号)

五、文化体育业

文化体育业,是指经营文化、体育活动的业务。

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:文化业、体育业。

(一)文化业

文化业,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,包括表演、播映、其他文化业。

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,比照文化业征税。

1.表演,是指进行戏剧、歌舞、时装、健美、杂技、民间艺术、武术、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。

2.播映,是指通过电台、电视台、音响系统、闭路电视、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**院、影剧院、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。

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。

3.其他文化业,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,如各种展览、培训活动,举办文学、艺术、科技讲座、演讲、报告会,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。

4.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,是指公园、动(植)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。

(二)体育业

体育业,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的场所的业务。

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、体育比赛提供场所,不按本税目征税。